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商标和申请人须符合《广州市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需在当年公开的申请认定时间内在网上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装订成册,寄送到市工商局,接受其审查。
三、认定委员会为工商局内部的认定机构,其自收到申请人上报申请材料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已受理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在受理之日起90日内作出审议决定。
四、认定委员会审议著名商标,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委员出席。经出席审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通过的,认定为著名商标。
经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市工商局在《广州日报》上发布认定公告,并核发证书。不予认定的,由认定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告知不认定的主要理由及依据,并退回申请材料。
五、经认定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市著名商标的,由认定委员会在广州红盾信息网或相关媒体上发布认定前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认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认定委员会副主任、主任审定后,由认定委员会作出决定。
六、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认定委员会认定异议不成立的,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并颁发《广州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
七、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可申请延续。
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商标和申请人须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人需在当年公开的申请认定时间内在网上提交相关的申请资料,并将申请资料装订成册,寄送到市工商局,接受其审查。
三、市工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应当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省工商局;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需要补正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四、申请人对市工商局的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复审申请。
五、省工商局应当自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局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省工商局可以应申请人的请求举行听证会,听取其陈述、申辩。
六、省工商局收到市工商局转送的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著名商标,应当有4/5以上委员出席,采用实名制方式投票表决,获得2/3以上出席评审的委员表决同意的,为通过评审。
八、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拟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由省工商局发布认定前公示。自公示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提出异议。省工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经评审委员会裁决异议不成立的,由省工商局颁发《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并予以公告。
九、对未予认定为著名商标的,省工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省工商局不予认定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工商局提出异议。省工商局应当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报评审委员会裁决,并将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