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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的适用问题研究
专栏:最新公告
发布日期:2019-07-25
阅读量:6
作者:admin

   “立体商标是在20世纪90年代相继进入各国商标法的,其主要基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立体商标虽然在我国出现的时间并不长,属于商标队伍中的新军,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互联网应用范围的日益广泛以及人们思维方式的日益活跃,立体商标应用的广度和深度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是与申请、使用及其维护立体商标等相关法律问题的逐渐凸显。

  一、立体商标的价值与相关关系分析

  在本文中,立体商标是指以三维方式立体呈现出的一种商标形式。在我国《商标法》中,立体商标标志被冠以“三维标志”的名称加以指称。例如,《商标法》第8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立体商标具有独特价值

  目前,商标中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形式是二维平面商标。在笔者看来,与二维平面商标相比,由于增添了一维元素,立体商标的变化空间更为广阔,表现形式更为多样,表现内容更为丰富,能够体现出更多的差异性和显著性,更加适应于种类和数量日趋增多的各类商品或服务对于商标的要求。尤其是在人们日常办公和生活消费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日益加深的当今信息时代,立体商标因其适合在互联网中呈现的特点,有着十分广阔的应用价值和应用前景。

  对于立体商标,《商标法》及其相关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些特殊要求,例如: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仅以商品自身形状或者自身形状的一部分作为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相关公众一般情况下不易将其识别为指示商品来源标志的,该三维标志不具有作为商标的显著特征等等。这些特殊要求,对于立体商标的选取和确立带来了特殊的挑战。实践中,一些立体商标申请者和使用者由于对立体商标的特殊性了解不深,认识不透,没能掌握其规律,而导致商标注册申请或者使用受挫,其教训值得我们引以为戒。

  对于立体商标的适用问题,笔者认为,在宏观上,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宜采取先松后紧的政策。在立体商标逐步推广的初始阶段,立体商标的种类和数量尚不多,人们对于立体商标需要有一个由浅入深的逐步认识过程,这也是一个逐渐揭示其规律的过程。在此期间,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宜采取相对宽松的政策,给予其适当的支持和鼓励。经过一段时期之后,立体商标的种类和数量达到一定的规模,人们也逐渐熟悉其特点和规律,此时,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宜采取相对严格的政策,及时制止不法侵权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

  (二)外观设计专利与立体商标之间关系辨析

  司法实践中,所谓“因为复制二维商标而导致争议立体商标被否定”的案例接连出现,这不禁使笔者产生了疑惑:立体商标屡遭否定的尴尬处境, 究竟是因为立体商标本身存在固有短板,还是因为人们对于其特点规律把握不准,亦或者是因为相关法律规定滞后所造成的?

  如何解决立体商标与外观设计专利之间的矛盾,既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又是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复杂课题。有学者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对三维标志显著特征的判断相对严格,不可忽视的因素在于,三维标志的保护客体也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而注册商标的保护时限会给专利法造成冲击,因而从协调不同部门法的角度出发,应在商标授权时进行平衡,尽量避免对其他部门法产生冲击。

  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如果一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既希望将相关三维标志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又希望让其成为立体商标,这不仅是合理的心愿,而且是完全可以实现的。只是在程序上,需要遵循以下步骤:第一步,首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如果先行申请了注册商标,相关外观设计就会丧失新颖性,从而导致外观设计专利难以获得批准。因此,两者申请的先后顺序不能颠倒。第二步,在外观设计专利获得批准之后,再将相关外观设计申请注册立体商标。商标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限同为十年,不同的是,商标的有效期可以一直续展下去,而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则不能续展。两者之间尽管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但这并不意味着必然会引发两者之间甚至是商标法和专利法之间的冲突。作为立体商标,这也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一种运用领域和运用形式。当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期届满之后,相关立体商标权利人只要愿意续展其商标,并不会因为外观设计专利方面的原因而产生任何额外障碍。

  二、与立体商标相关司法实践简析

  随着立体商标的日益推广,与立体商标相关的纠纷也逐渐增加。观察这些纠纷的发生和处理过程,可以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异维复制”思维模式的流传

  实践中,在著作权领域,司法机关已经通过一些案件,表明了对“异维复制”的肯定态度,如“范某等与京沪不锈钢制品厂著作权纠纷案”等案例中,法院认为,从二维到三维的“复制”,或者从三维到二维的“复制”,只要不足以妨碍作品表达在线条造型、视觉效果上的“再现”,均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复制”。这种“异维复制”的思维方式也被移植到相关商标案件裁决及审判领域,对于涉及立体商标相关问题的处理产生了一定的影响。近年来,由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裁决、审理的多个涉及立体商标的案件中,立体商标往往命运多桀,这不仅使得立体商标的申请者或者拥有者心有余悸,而且对于作为新生事物的立体商标的应用与推广,这显然并非什么利好消息。

  (二)立体商标艰难闯关的典型案例

  自2013年8月开始,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双沟酒业”)欲将“双沟珍宝坊君坊及图”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却遭质疑与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君及图”平面商标构成近似,双沟酒业为此展开了一场历时4年有余的权属鏖战。

  在申请商标的过程中,由于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相继驳回了双沟酒业的立体商标注册申请。双沟酒业不服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认定,争议商标系立体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者在商标构成要素及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标志本身并不近似。据此,一审判决:撤销商评委所作复审决定,并判令商评委重新作出决定。商评委不服一审判决,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含义等方面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今年3月,作出二审判决: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双沟酒业将“双沟珍宝坊君坊及图”作为立体商标申请注册,最终获得成功,其结果令笔者感到欣慰,但是,其过程跌宕起伏,却令笔者唏嘘不已。“商标权保护就是在商标私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两个端点之间如何选取一个合适的坐标点”立体商标与平面商标具有显著不同的特点,在处理与立体商标相关问题时,相关裁决机构和裁决人员不能简单套用以往对待平面商标的惯性思维模式,需要从整体视觉效果出发,全面观察和思考问题,正确选择思考和处理问题的坐标点。

  三、积极作为,善于发声

  立体商标的使用和推广,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在这一新兴领域,我们律师责无旁贷,需要融入并引领新潮流的发展,珍惜和把握好处理与立体商标相关事务的每一次机会,力争有所作为。

  (一)申请立体商标的关键之处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对如何判断立体商标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给出了指导性意见,强调要考虑立体商标本身的特点、实际使用的情况、消费者的认知能力等因素。在申请立体商标时,相关代理律师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关键环节:

  第一,紧盯立体商标标志的显著性。立体商标标志的显著性,其立足点并非仅限于相关行业专业人士的认知水平,而主要是基于相关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对象——普通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选择和确立立体商标标志时,为了突出其显著性,需要仔细研究普通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接受能力,提高设计的针对性,满足其要求。只有让普通社会公众真正接受了立体商标标志的显著性,相关立体商标的申请才能经受得住各种风浪的考验,才能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所认可和接受,从而获得最终的成功。

  第二,立体商标标志需要与商品本身具有明显的区隔度。设立注册商标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方便普通社会公众辨识该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从而使得普通社会公众能够将该商品或者服务与其它商品或者服务加以区分。确立立体商标标志时,一个容易出现的误区就是:当事人因贪图省事方便,以商品本身形象为设计模版设计相关标志,从而使得立体商标标志与商品本身相混淆。如果不能摆脱此误区,如此三维标志难以发挥其作为商标的功能,其申请注册获批的可能性就会变得微乎其微。

  第三,立体商标标志需要与商品通用标志或者通用形状具有足够大的差别。选择和确立立体商标标志时,要使之明显区别于所申请类别商品的通用标志或者通用形状。只有这样,才能达成明显区分两者的效果。否则,既容易导致普通社会公众产生误解,又容易对其它商品经营者造成干扰和妨碍,以至于丧失商标注册获批的机会。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代理律师需要提醒客户充分利用三维空间,增强创造性,尽量规避可能存在的法律隐患。

第四,妥善处理好三维标志与相关二维元素之间的关系。选取立体商标标志时,需要广泛收集同类以及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中平面商标的相关信息,避免相关二维元素与其它二维商标标志出现重复、相似等侵权问题。与此同时,在内部构成方面,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与其二维元素,既要形成内在的有机联系,相互呼应;又要保持各自的独立性,相辅相成。

  (二)迎难而上,敢于担当

  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了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指引,以全社会研发投入持续增加为基础,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模式创新交相辉映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发展时代。与其它商标形式相比,立体商标尚属于新生事物,在其适用和发展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得到社会的理解和包容,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人民法院必要的支持与鼓励显得难能可贵。在处理相关事务的过程中,我们律师的鼓与呼更是不可或缺。

  在司法实务中,本着为客户着想、帮客户解困的原则,相关律师需要充分发挥能动性和创造性,迎难而上,主动作为,积极作为,据理力争,为客户谋取最大利益。只有这样,我们律师才能赢得社会各界的理解和尊重,实现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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